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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平台官网入口】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 |《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理解与适用发布日期:2023-12-13 浏览次数:
本文摘要:来源:最高院政治部 人民司法 尤其提醒:凡本号标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皆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原文所有。

来源:最高院政治部 人民司法 尤其提醒:凡本号标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皆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原文所有。所共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专供读者自学参照,不代表本号观点,如有异议,请求联系移除。目次一、草拟背景和过程二、指导思想和原则三、主要内容《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解读与限于[ 本文刊出于《人民司法》2020年第4期 ]文: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法放 [2019]12号,以下全称《工作办法》)于2019年2月25MBS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审查会通过,同年4月25日月公布,自 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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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最重要设施规范性文件,为了让人民法院、 司法行政机关、广大人民陪审员和全社会正确理解和限于,现就《工作办法》草拟的背景、过程以及牵涉重点问题详细讲解如下。一、草拟背景和过程人民陪审员法月底2018年4月27MBS第十三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会通过后实施。为了全面改良和提升 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管理水平,有适当对人民陪审员培训、 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出明确规定。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要求》(以下全称《要求》)实施,在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表扬奖励以及撤职,但更为原则。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先后实施了一系列规范文件,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获得适当规范。一是2004年 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 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行意见》(以下全称2004年《实行意见》),具体人民陪审员的任免、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展开,并就奎 训、考核等做出适当规定。

二是200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全面推行)》(以下全称2005年 《管理办法》),对人民法院内部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方式、内容、四级法院职责分工,以及人民陪审员考核方式、主要内容与考核结果运用等展开了详尽规定。三是2010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更进一步强化和前进人民陪审制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全称《若干意见》),以工作文件的形式,更进一步增强了培训、考核涉及工作的区域专责和分级实行。上述文件的实施,对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充分发挥了大力起到,但随着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实施,人民陪审员队伍更进一步发展壮大,迫切需要提高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的质效。

同时,人民陪审员法在任免、参与审判活动、供职期限和参审数下限等方面变化较小,但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培训、 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方面规定更为原则,必须根据实践中情况和司法市场需求,实施文件更进一步完善完备培训、考核、 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体制机制,细化规范,强化操作性, 确保人民陪审员法的有效地实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拒绝,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启动《工作办法》的调研草拟工作。2018年8月,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构成了《工作办法》 初稿,经多次研究辩论改动,构成了《工作办法》征询意 闻稿。

同年10月,征询各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伴 审员制度改革研究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改动后于同年12 月征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司法部意见,并与司法部 交流达成协议一致意见,构成送审稿。2019年2月25日,最低人 民法院党组2019年第9次会议审查会并通过送审稿。二、指导思想和原则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和陪审制工作实践中,充份保有原先的有益经验和作法,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涉及规定展开全面辨别完备,力争构成一个全面、科学、简单的工作办法(之所以用“工作办法”而并未延用“管理办法”名称, 主要考虑到是:从广义来说管理还包括任免,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已就任免工作制订《人民陪审员任免办法》,经费管理办法自行制订。

本规范性文件是对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的规制,考虑到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协商并加以区分,故采行 用“工作办法”名称)。(一)以人民陪审员法为依据。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设施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各有注重,《工作办法》必须重点解决问题的问题是培训、考核和奖惩管理工作。

我们在草拟时以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作为核心上游条款,对明确管理工作明确提出适当细化措施,没远超过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二)具体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工作办法》在涉及明确条文中均对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职责不予具体,对司法行政机关因应人民法院遵守涉及工作职责展开了规定。

如司法行政机关要因应人民法院联合研究制订培训规划,撰写培训教材,制订培训方案,根据各自职能分担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的培训工作,联合对人民陪审员展开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对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引人注目事迹的人民陪审员展开表扬和奖励等,既反映各司其职,又构成较好的协作反对。(三)吸取试点经验并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间总结出有不少有益经验,《工作办法》回应不予吸取,转化成为成果。

如,规定了显著成绩或者其他引人注目事迹的几种情形,融合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实际,减少岗前培训时间为40学时,着力提升人员素质, 同时从当今人员流动性强劲等现实因素考虑到,中止任职期间培训学时明确拒绝,由地方融合有所不同培训手段灵活性掌控。再行如,从直辖市地区的实际情况抵达,规定直辖市地区任职期间培训的教学方案由高级人民法院审议。

三、主要内容《工作办法》分成5章32条,在总则和附则之外,明确 章节为培训、考核与奖励、减免职务与惩戒。(一)关于培训人民陪审员是以一般公民的身份参予案件审理的,对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并没过低的拒绝,其类似和优势在于以普通民众的独有视角和朴素价值观对案件有关问题展开审查辨别,从而不断扩大司法民主、增进司法公正、前进司法公开发表、提高司法公信。

因此,人民陪审员的培训目标不在于培育一个职业法官,培训工作的方向和内容也应该大同小异职业法官群体。1.关于培训主体。为了清晰职责,前进工作,对最低人 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培训职责做出区分是十分有必 要的。

总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应该主要捉宏观指导,入 行样板培训;高级法院负责管理辖区培训规划协商,可的组织徵 训;中级法院审议基层法院明确教学方案,适当时可以不受 委托的组织培训;基层法院则是明确的培训职责分担主体。《工作办法》第10条至第13条从上述考虑到抵达作出规定,并适当地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关于岗前培训明确负责管理主体。《工作办法》草拟过程中,很多高级法院明确提出,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陪审员的任免数量将超过法官数的3倍以上,人数将大大增加, 几乎由高级法院集中于展开岗前培训压力过于大,建议岗前培训工作由基层法院负责管理。

也有意见明确提出,虽然法律规定培训由基层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但从目前来看,各地基层法院的培训条件和师资力量不平衡,尚能无法几乎胜任此项任务,且现有法院培训体系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法院居多的两级培训模式,考虑到陪审员人数较多, 各地高级法院可以使用信息化手段远程集中于积极开展培训。我们指出,自2004年《要求》实行以来,人民陪审员的岗前培训仍然按照涉及规定由高级法院负责管理,大多数地方法院 早已构成行之有效的培训模式,而各基层法院条件差异较小,无法全面分担陪审员的岗前培训任务。实践中,基层法院可以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明确的组织调训,因应高级法院已完成岗前培训任务,同时,有条件的中级、基层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法官培训机构也可分担岗前培训任务。

因此,《工作办法》第11条规定,高级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法官教育培训机构分担本辖区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工作任务时,可以采行远程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因应。适当地,第12条规定了任职期间培训主要由人民陪审员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分担,培训教学方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管理审议,在第2款采行了灵活性的处理方式,规定“适当时,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法官培训机构可不受委托分担人民陪审员培训任务”。2.萃取修改培训内容的阐释。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重点在 于使其闻诚信、不懂规则,理解陪审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奎 饲其使命感和责任感;不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遵从审判纪 律与法官诚信,熟知诉讼程序与审判流程,掌控裁判规则 及辨别思路,理解有关法律的基本常识等等。2005年《管理办法》和2010年《若干意见》对培训内容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例如岗前培训内容还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官职责和权利、法官职业道德、中国司法制度、审判纪律、司法礼仪、廉政规定以及法律基础知识、基本诉讼规则等。

任职期间培训还包括政治理论和新的施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的意见明确提出,岗前培训虽然佩得很明确了,但没几乎列出,还应该必要减少;有的意见则指出,培训内容应该总结详细, 不应明确列出。考虑到列出式无法全面涵括,且培训内容不应根据审判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不应限定版相同内容,明确培训内容可以在培训大纲或者教材中明确提出,也便于根据实际灵活性调整,因此,《工作办法》在第9条做出原则规定, 将培训内容总结为政治理论、陪审制职责、审判纪律和法律基础知识等,并规定可以融合本地区案件特点与类型决定培训内容。

3.中止任职期间培训时间和合格证书的规定。2005年 《管理办法》规定任职期间每年培训时间不应不少于16学 时,人民陪审员法具体人民陪审员任期为5年。

按照法律规 以定,绝大多数人民陪审员是随机抽奖出来的,我国地域甚广 大,人员流动性强劲,地区发展不均衡,的组织培训的条件也 有较小差异,不应统一拒绝每年不少于16学时的培训。因 此,《工作办法》第14条规定:“任职期间的培训时间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必须合理确认。”另外,考虑到当前法官学院仅有对资格类培训派发证书,对陪审员培训派发合格证书的必要性并不大,因此中止了合格证书的规定。

2.关于技术支持。建设智慧法院是保证司法公开发表半透明、公正高效,增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必定拒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了解贯彻落实的通报》拒绝,要把人民陪审员工作划入到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大格局中,强化信息化建设力度。

另外,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期间,试点法院大力开展陪审制工作信息化建设,研发并运用包括人民陪审员信息库、随机抽奖、赴任信息、业绩评价等内容的陪审制管理系统,有效地提高了陪审制工作管理水平。根据上述精神和通报拒绝,《工作办法》第5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专门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搭起技术平台, 对人民陪审员展开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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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追加条款,阐释上参照了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全称《试点 办法》)的规定,同时从构建信息资料互联互通分享、增加反复研发考虑到,具体了负责管理搭起技术平台的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3.强化个人信息维护。人民法院仍然非常重视对人民 陪审员个人安全性的维护,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的 人身和住所安全性不受法律维护,专门特别强调了对陪审员的赴任 确保、法律维护。

关于个人信息维护,在人民陪审员法草 案审查会时,考虑到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法律、执法人员皆有 待更进一步强化,法律里规定信息安全尚能不成熟期,因此在法 律中并未具体。但在信息化时代,公民的信息安全维护最为 最重要,国外如韩国、日本回应方面有类似于规定,实践中较 多经常出现的问题也是个人信息外泄,对陪审员导致后遗症,因此,在规范性文件中对该问题不予一定程度的细化是有无以 要的。《工作办法》参照《试点办法》,在第7条规定:“除法律规定外,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人民陪审员的通讯方式、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强化了对陪审员个人信息的维护。

4.增强职业道德约束。关于人民陪审员拒不履行或失当 遵守参审职责的问题,人民陪审员法法律时也对这一问题 给与注目,经过严肃研究、综合考量,扎根我国实际,在 拒绝权利与义务互为统一的原则规定下,依然维持了比较温 和、谨慎的法律导向。

一就是指我国司法实践中来看,人民陪伴 审员制度面对的一个深层次问题是全社会范围内对人民陪伴 审员工作的认知度仍有局限,公民法治意识仍必须培育, 而这是一个长年的过程。另外,我们指出人民陪审员并非 一项专门职业。人民陪审员参审是随机提取确认的,只有 参审时才遵守陪审员职务,这与法官职业的权利选择性、 职务的固定性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 定位有所不同,适当的,对其赴任的责任追究责任以及管理约束也 要区别于法官。综上,人民陪审员法第三条规定了人民陪伴 审员应该心目中遵守审判职责,激进审判秘密,侧重司法礼 仪,确保司法形象。

《工作办法》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侧重从职业道德角度对人民陪伴 审员展开约束,强化风险防控,在第8条规定:“人民陪审员 依法遵守审判职责期间,应该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 职业道德基本准则》。”4.减少岗前培训时间。2005年《管理办法》规定岗前培训的面授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鉴于岗前培训即初任培训对于任期5年的人民陪审员正确认识自身定位、精确理解陪审制职责具备最重要意义,岗前培训时间应适当减少。

经研究,将2005 年《管理办法》“岗前培训的面授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的规定改动为“一般不少于40学时”,即按一天8学时计算出来,培训一周时间,在培训效果和成本上更为平衡。另考虑到与第11条远程视频培训相衔接,中止了面授的容许。(二)关于考核与奖励1.减少考核结果异议的申请人、处置规定。

考核结果应该 向人民陪审员展开通报,人民陪审员有权对考核结果申请人 审核。本规定系由融合了法官法和公务员法涉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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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法规定,法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人审核,但 没具体申请人时限。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对 牵涉到本人的人事处置上告的,可以自告诉该人事处置之日 起30日内向原处置机关申请人审核。鉴于陪审员的考核审核 涉及面较宽,问题比较非常简单,《工作办法》具体申请人审核时 限为5日,人民法院处置异议时间为15日。

2.表扬奖励的拒绝。人民陪审员表扬奖励的规定,在保有 2005年《管理办法》阐释基础上减少“依照有关规定”的内 怀,并减少遵循的原则规定作为第2款。

必须留意的是,“在审判工作中”是指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 展览审判涉及工作的过程中,如果是在其他工作中展现出引人注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规定”拒绝无论给与荣誉称号还是物质奖励都必需有章可循,国家对表扬奖励的项目和内容有具体的范围和限定版,实践中对人民陪审员展开表扬奖励必需依照有关规定规范展开。要避免欺诈奖励或者平均值奖励,以确实充分发挥奖励的鼓舞起到。3.对“显著成绩和引人注目事迹”做出细化规定。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其他引人注目事迹的人民陪审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与表扬和奖励。《工作办法》根据当前司法实践中,参考法官法涉及规定以及部分试点法院总结的几种情形,在第24条对“显著成绩或者其他引人注目事迹”展开列出,还包括:对审判工作明确提出改革建议被接纳,效果显著的;对参与审判的案件明确提出司法建议,被有关部门接纳的;在陪审制工作中,大力充分发挥主观能动起到,确保社会平稳,事迹引人注目的等。第25条规定对表扬奖励书面通知单位,强化人民陪审员赴任自豪感,不断扩大正面样板效应。

(三)关于减免职务与惩戒1.具体任期期满须呈交撤职,但应予以公告。《工 不作办法》草拟过程中,有的意见明确提出,任期期满的时候不应 当经过撤职程序,撤职后应该审批。关于否专门撤职, 在全国人大审查会人民陪审员法草案一校对和印发过程 中也有完全相同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并未接纳,但撤职后可以 以必要形式公告让社会知悉。

同时,根据司法部《人民陪伴 审员任免办法》第二十一条,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 机关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因此在人民陪审员任期 期满自动减免职务时,也不应由两家联合公告。因此,《工 不作办法》第26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任期期满后职务自动免除 除,基层人民法院应该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在其官方网站或 者当地主流媒体上不予公告,无须再呈交同级人民代表大 不会常务委员会减免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另外,针对实践中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时,其参与审判的案件仍未开审的情 况,本条第2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可以遵守审判职责到案件判 结之日。

但必须留意的是,任期期满后不得再行参予新的案 件审理。2.减免职务与惩戒的内在联系。

有的意见明确提出,减免职务不属于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否在本办法中规定可厘清。经研究,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撤职情形与惩戒管理工作不存在内在联系,故《工作办法》将撤职也规定进去。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第一,人民陪审员经常出现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该先予撤职,在此基础上,针对相当严重怠于遵守陪审制职责和违法违规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不予处罚;第二,具备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的人民陪审员职务减免,与任期期满职务自动减免有所不同,经常出现上述情形被职权机关主动减免职务,将直接影响其本人的社会评价,不应视作一种惩处。3.关于撤职通报。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 以定对前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不道德可以采行合 闻、公开发表通报方式惩戒,草拟过程中曾考虑到对于因个人原 因请辞或者工作变化被免职等情形的,为防止带给不当社 不会影响,不不应不准通报单位。

有意见明确提出,撤职应该通报 陪审员所在单位,可以明确示明撤职原因,原2005年《管理办法》也是如此规定的。经更进一步研究,我们对该条展开了改动,在《工作办法》第28条保有了通报的规定。(四)其他1.关于管理机构。一是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的日常管理。

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的负责管理机构规定得更为原则,而人民陪审员任免后,也就产生了大量的日常管理工作,必须更进一步具体人民法院内部明确管理机构。2005年《管理办法》规定政工部门成立非常设机构或登录专人负责管理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我们在《工作办法》第一稿中白鱼规定政工部门成立专门机构或者登录专人负责管理。有的意见明确提出,目前各地法院正在展开内设机构改革,基层法院成立机构可玩性较小,而且有的地方并不是由政工部门负责管理人民陪审员工作。

针对以上意见,结合实际,《工作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该确认机构或者登录专人负责管理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工作,其他涉及部门不予因应。二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管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管理,因参审是在法院展开,是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联合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且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涵盖了三大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从工作关联性和交会考虑到,由人民法院管理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是理应之意。具体来说,环绕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管理工作分成两部分,一方面是与审判活动必要涉及事宜还包括庭前试卷、评议决定等,一方面是其他辅助管理工作还包括参审陪审员的随机提取、呈报裁判文 书、补助金派发等。

为便于地方法院清晰范围,提升管理效 能,《工作办法》第4条规定,开庭通报、庭前试卷、调查告知、参予调停、评议决定、文书亲笔签名等与审判活动密切相关事宜由各审判部门负责管理,其他管理工作还包括随机放 所取、协商联络、补助金派发、呈报裁判文书等事宜由人民法 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确认负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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